(2015)辰民初字第4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海明与王杰、天津市诚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明,王杰,天津市诚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353号原告王海明。被告王杰。被告天津市诚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铁东路北方汽贸园D区8-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明与被告王杰、天津市诚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海明承担。审判员 韩宝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 凡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