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彦华、张小霞等与郭占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华,张小霞,张小进,张全华,郭占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张彦华。系受害人冯枝之子。原告张小霞。系受害人冯枝之女。原告张小进。系受害人冯枝之女。原告张全华。系受害人冯枝之子。委托代理人朱钦涛,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占听。委托代理人王维,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张彦华、张小霞、张小进、张全华诉被告郭占听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彦华、张小霞、张小进、张全华于2015年7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全华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朱钦涛,被告郭占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彦华、张小霞、张小进、张全华诉称,2015年5月24日,郭占听驾驶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238线、商水县谭庄镇唯雅大酒店西10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步行过路的冯枝相撞,造成冯枝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5月28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郭占听将冯枝送至谭庄镇中立医院抢救,未保护事故现场,导致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郭占听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也未保护现场,其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四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郭占听辩称,本案是非机动车肇事,不适用最高法的解释。由于受害人的伤情过重,被告为了抢救伤者,未及时报案,并非是被告全部责任。作为受害人横跨马路,对于该事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受害人已经超过70周岁,不应按12年的死亡赔偿金计算,应按10年计算。精神抚慰金因双方都有责任,请法院酌定。被告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及支付医疗费,应减轻被告的责任。原告张彦华、张小霞、张小进、张全华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道路事故证明、受害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漯河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及医疗费票据各一份。3、户口注销证明一份被告郭占听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对四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郭占听对事故证明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分析认定: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依据上列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相一致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5月24日,在省道238线、商水县谭庄镇唯雅大酒店西100米处,郭占听驾驶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步行过路的冯枝相撞,造成冯枝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占听将冯枝送至谭庄镇中立医院抢救,后转往漯河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5月2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花费医疗费46482.57元,其中被告郭占听垫付治疗费36000元。商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5年6月23日出具商公交证字(2015)第33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载明因双方均未在现场及时报案,未保护现场,致使现场证据灭失,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导致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另查明,受害人冯枝,1945年5月22日出生,为河南省商水县谭庄镇桥东村村民,农业家庭户口。共生育二子二女,长子张彦华、次子张全华,长女张小进、次女张小霞。河南省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16.10元/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804元/年,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402元/年。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属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张彦华、张小霞、张小进、张全华因本次交通事故请求的合理损失有:1、医疗费46482.5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30×4=120元);3、营养费80元(20×4=80元);4、护理费312元(28472元/年÷365天×4天=312元);5、死亡赔偿金94161元(9416.10元/年×10年);6、精神抚慰金40000元;7、丧葬费19402元(38804元/年÷2);8、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043.91元(25402元/年÷365×3人×5天),以上共计201601.48元。关于本案事故责任划分,在事故发生后,郭占听将冯枝送至谭庄镇中立医院抢救,并缴纳了部分抢救治疗费,但未保护事故现场,双方均未及时报案,致使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导致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被告郭占听作为电动车驾驶员,在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在积极抢救受害人同时主动报案并保护现场,故本院依法酌定被告郭占听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冯枝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其中由被告郭占听依据事故责任划分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的70%即款141121.03元,扣除被告郭占听垫付的医疗费36000元,被告郭占听另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105121.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占听另赔偿原告张彦华、张小霞、张小进、张全华各项损失105121.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张彦华、张小霞、张小进、张全华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张彦华、张小霞、张小进、张全华负担700元,被告郭占听负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 天 林审 判 员 张天立审判员李喜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吕 莹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