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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 告 宋 某 某 与 被 告 许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宋某某,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许某某,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方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某某诉称:2014年1月6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许颂岩,现年1周岁。共同生活期间无共有财产及债务,由于被告没有家庭观念、经常家庭暴力,导致夫妻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夫妻感情破裂,现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许颂岩由被告抚养。许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不同意抚养孩子。经审理查明:宋某某与许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在乾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男孩许颂岩(2014年8月5日出生),现年1周岁。宋某某与许某某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4月份开始分居。本院认为:宋某某与许某某婚后生育子女,且子女年龄尚小,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家庭幸福和睦。二人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多注重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宋某某主张离婚,许某某不同意离婚,且宋某某与许某某分居未满二年,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人民币150元,退回原告宋某某人民币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