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高登健与王凤安、李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登健,王凤安,李丽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754号原告高登健。委托代理人陈树荣,广东银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安。被告李丽花。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文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庞敏娟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树荣、被告王凤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丽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王凤安因生意往来,经朋友介绍认识。2014年1月26日,被告王凤安因临时周转需要,向其借款30万元,并亲自立据,未约定还款期。自2014年6月开始,其多次向被告王凤安催收,但被告均借故推托,甚至不听电话,借款至今未清偿。被告李丽花与王凤安是夫妻,借款是在夫妻存续期间。要求1、判令被告王凤安向原告支付拖欠借款本金300000元;2、判令被告以3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19日起计算至被告全额支付之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差旅费3000元、查询费300元、邮寄费35元;4、被告李丽花对上述1-3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凤安辩称,这笔钱不是借款,而是原告给其帮忙办事用的,然后其又托朋友帮办,现在朋友也没有给回,其已经起诉那个朋友要回这30万元。而且30万元其已经还了6万元,原告是知道的。这是帮忙办事,不应该计算利息,差旅费等是原告自己的支出,与其没有关系也不应支付。事情是其一手操办,与李丽花无关,李丽花也不知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丽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凤安、李丽花是夫妻关系。原告高登健于2013年9月11日向被告王凤安的账户转入300000元,未写明用途。2014年1月26日,被告王凤安立写了欠条给原告收执,欠条写明:“现本人王凤安欠高登健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特立此条欠款人王凤安2014年1月26日”。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要求被告偿还该笔款项。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为此起诉,被告承认收到原告的300000元,但认为钱是用来帮原告办事情,不是借款,所以写成欠条,认为不应计算利息,李丽花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其已经归还了60000元,应该扣减。本院认为,被告王凤安拖欠原告高登健3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责任分明,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有理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凤安辩称300000元是用于帮原告办事,不是借款,已经归还60000元等,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凤安应归还欠款本金300000元给原告。原告还要求被告自2015年1月19日开始计付利息,因双方对还款期限和利息均无约定,只能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3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原告另外要求被告支付差旅费、查询费、邮寄费等,除邮寄费外,其他费用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票据证明,邮寄费属于其诉讼应有开支,本院均不予支持。另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李丽花作为王凤安妻子应共同清偿上述债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凤安、李丽花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给原告高登健;二、被告王凤安、李丽花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高登健(利息的计付,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三、驳回原告高登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50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被告王凤安、李丽花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50元(受理费户名:玉林市财政局,帐号:20-401001040008677,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覃文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庞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