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646号原告:孙某某,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武某某,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洪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旸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