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与余忠华、徐惠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余某某,徐某某,胡某某,易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武汉市黄��区支行。被执行人余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易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人邮政银行黄陂支行与被执行人余某某等六人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武汉黄陂区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邮政银行黄陂支行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1、要求被执行人余某某、徐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易某某、陈某某履行纠纷款26381.56元。2、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余某某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余某某、徐某某、易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徐丽珍在银行均无存款,无房产土地登记和车辆登记信���,且无固定收入。查证结果通知书送达后,申请人邮政银行黄陂没有提供被执行人余某某等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9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余某某、徐某某、易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徐丽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应依法予以保护,被执行人余某某、徐某某、易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徐丽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邮政银行黄陂支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余某某、徐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易某某、陈某某应履行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邮政银行黄陂支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吴京进审判员 朱新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彭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