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邓锡纲与龙飞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龙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436号原告邓某。委托代理人牟超,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某。委托代理人杨发军,甘肃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龙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余款577.5元退回原告邓某。代理审判员 张金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