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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翟克清与张超、张堂棣、孙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352号原告翟克清。被告张超。被告张堂棣,系被告张超之父。被告孙芳,女,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克清与被告张超、张堂棣、孙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克清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克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翟克清承担。审 判 长 马 涛代理审判员 陶 婷代理审判员 周国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