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泉州市��昌药业有限公司与三明市健康国药医药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荣昌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三明市健康国药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荣昌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健康国药医药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谢清执行,并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裘红曼、戴清来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有资产暂时难以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5)梅民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忠审判员 裘红曼审判员 戴清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