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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乙、徐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虹刑初字第93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乙。被告人徐某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乙、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乙、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7日15时许,林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徐某某,向徐购买毒品,徐表示其没有毒品,但可以介绍自己的上家刘乙给林某某,并与林某某约定每克250元。同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刘乙与林某某至本市莲花南路XXXX弄上海春城小区一游戏机房内,由被告人徐某某向林某某指明刘乙,两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成交2包白色晶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林某某的1.76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刘乙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某、杜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拍摄的赃证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乙、徐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乙、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乙、徐某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缴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施月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倪帼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