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中执字第1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齐兴兰、山东旭光油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兴兰,山东旭光油品有限公司,德州永佳电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吴俊峰,张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中执字第107-10号申请执行人:齐兴兰,女,一九四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山东旭光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湖滨北路北首。被执行人:德州永佳电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北首。被执��人:吴俊峰,男,一九七八年七月三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张丽华,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公正处(2014)德众信执字第71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3月25日依法委托德州德嘉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德州永佳电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抬头寺镇白桥村104国道南侧、地号为13-21-42、土地证号为德国用(2011)184号、面积为9091㎡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面所有的建筑物、附着物和电力设施等资产。2015年8月21日董晶(身份证号码:)以467.7788万元的最高价竟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德州永佳电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抬���寺镇白桥村104国道南侧、地号为13-21-42、土地证号为德国用(2011)184号、面积为9091㎡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面所有的建筑物、附着物和电力设施等资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董晶(身份证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董晶时起转移]。买受人董晶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登峻审判员 罗 清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