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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杨美诉夏四妹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美,夏四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杨美,云南省南涧县人,住南涧县。申请执行人:夏四妹,云南省南涧县人,住南涧县。杨美诉夏四妹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夏四妹于法律文书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杨美执行款人民币8387.41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夏四妹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杨美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四妹目前生活状况一般,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1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张世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迎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