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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XX诉王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海,王永刚,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232号原告王宝海,住齐齐哈尔市。被告王永刚。被告李刚,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海与被告王永刚、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地址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志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魏志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小千审判员  李福龙审判员  张文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