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XX诉王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海,王永刚,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232号原告王宝海,住齐齐哈尔市。被告王永刚。被告李刚,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海与被告王永刚、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地址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志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魏志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小千审判员 李福龙审判员 张文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