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忠于与黄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于,黄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296号原告:陈忠于。被告:黄诚,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锦城街道青柯村道场坞1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8805080319。委托代理人:翁伟佳,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于诉黄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忠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忠于负担。审判员 李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