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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程建平与林丽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建平,男,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委托代理人:周铁岩、张婧姝。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丽娜,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再审申请人程建平因与被申请人林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建平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在邮件往来中与程建平和案外第三人程胜平对账,一、二审法院因被申请人笔误不予确定,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二)被申请人发邮件、发短信与案外人程胜平对账,证明了被申请人对债务转移的明知,因此当程胜平清偿债务时,原始的债权债务即消灭。(三)二审法院关于单方意思表示的认定不符事实,也有违常理。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为此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5月28日,程建平向林丽娜出具借据,向林丽娜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2个月。程建平主张其已还清林丽娜借款,提交了以下证据:林丽娜于2013年10月26日发给“渝峰贸易部徐思瑶;程建平”的邮件,主题是“费用明细ETC”;2014年1月4日发给“穿心一箭”抄送“程建平”的邮件,主题是“12月欠款明细”;2014年1月15日发给“691360060”抄送“程建平”的邮件,主题是“LC扣费单据和湖北厂出货开票明细”。由于上述三封邮件的主要内容是相关费用明细,更多的是公司间的业务往来,涉及工厂走账、退税代理费,并未明确指向程建平偿还涉案借款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没有支持程建平主张其已偿还涉案借款的事实并无不当。二审中,程建平申请程胜平出庭作证,拟证明借款实际使用人为程胜平,程胜平与林丽娜之间有贸易往来,货款已经与借款相抵扣。由于借条是借款关系成立的体现,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并不能改变借条载明的借款人,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不能以实际由谁使用款项来确定借款人,并鉴于程胜平与林丽娜之间存在贸易往来,双方之间的货款有待对账确认的事实,二审法院因此没有支持程建平有关程胜平与林丽娜之间有贸易往来,货款已经与借款相抵扣的主张,并明确货款不应在本案中直接抵扣,程胜平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亦无不当。程建平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程建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建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湘燕审 判 员  胡晓清代理审判员  麦晓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谢彩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