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杨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996号原告徐某,女,1981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孙闯,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1,男,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徐某诉被告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农历12月16日典礼同居,××××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婚生有二个子女:女孩杨某2,××××年××月××日生、男孩杨某3,××××年××月××日生。由于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造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我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女孩杨某2,抚养费我自己承担。被告杨某1未到庭应诉、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农历12月16日典礼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婚生一女孩杨某2,××××年××月××日婚生一男孩杨某3。由于性格差异,婚后有因家务琐事生气的事实发生,造成夫妻感情一定程度的破��,为此原告徐某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杨某1离婚;抚养女孩杨某2,由被告抚养婚生男孩杨某3,抚养费各自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书证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有因家务琐事生气的事实发生,但尚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原告徐某也提供不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国富审 判 员 周长义人民陪审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彦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