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成县水务局诉寇亚涛等10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县水务局,寇亚涛,张文娟,陈海燕,刘爱红,张强,赵福明,赵锐锐,李锐芳,张淑霞,王小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428号原告成县水务局,住所地甘肃省成县城关镇宇丰大酒店。法定代表人柳小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锋,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寇亚涛。被告张文娟。被告陈海燕。被告刘爱红。被告张强。被告赵福明。被告赵锐锐。被告李锐芳。被告张淑霞。被告王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县水务局诉被告寇亚涛、张文娟、陈海燕、刘爱红、张强、赵福明、赵锐锐、李锐芳、张淑霞、王小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县水务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县水务局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县水务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元由原告成县水务局承担。审判员 山军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