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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立发与重庆双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优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发,重庆双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优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789号原告陈立发,男,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垫江县澄溪镇永兴。委托代理人幸华,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敦权,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双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体育路438号,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01000042149。法定代表人丁长华,经理。被告重庆优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1165号6楼,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01000054340。法定代表人唐正良,经理。原告陈立发与被告重庆双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优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牟登春担任审判长,与人们陪审员王毅、吴春芳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7日适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立发及委托代理人幸华、金敦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双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优腾投资有限公司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立发诉称,2014年1月19日,原告与第一、第二被告签订“新田镇新滨小区认购协议”,该协议明确原告购买房屋的地理位置、楼栋号、房号、结构、面积、房屋价款、交房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违约责任等。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元月19日将购房款打入二被告指定的账户,二被告出具收据。2014年10月30日,原告前往被告处接房,发现所购房屋已被砂砖堵死,才得知被告因欠材料款、劳务工资等。现被告无法交房,故请求确认原告与第一、第二被告签订的《新田镇新滨小区认购协议》无效、判令二被告连带退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4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重庆双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予口头或书面答辩。被告重庆优腾投资有限公司一直未予口头或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双蕾公司于1996年9月19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旅游开发等,其具有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被告优腾公司于2011年11月3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资金对建筑业、房地产、农业、旅游业进行投资。2011年8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出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万州划拨(2011)34号),将坐落于新田镇五新社区连二路下排(原小涪7组)面积为9952平方米的土地划拨给新田镇人民政府,用途为建设新田镇占地移民自统建还房工程。同时,该决定书还限定该项目应于2011年9月18日之前开工建设,并于2013年9月30日之前竣工。随后,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编号:(2011)万州府土拨字第34号),对新田镇人民政府的“占地移民统建还房”建设项目予以批准。2012年经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该委原则上同意新田镇人民政府的“新田镇占地移民还房(新滨小区)过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014年1月19日,原告陈立发(认购方)与被告重庆双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优腾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方)签订一份新田镇新滨小区认购协议,该协议约定:陈立发认购G栋405、406(每套109.97平方米),房屋总价暂定20万元,交房时间2014年10月30日,房屋面积以房屋实际测面积为准,房款多退少补,房屋产权为大产权房,相关费用按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物业方如延期交房,按所交金额承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物业方通知认购方之日起20日内办理手续和接房,否则物业方有权处理认购方所定房屋,物业方如房屋无故再认购他人或认购人认购房屋后退房者,均为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陈立发遂当即支付二被告房款20万元,二被告出具收据一张,金额20万元,二被告均盖有公章。二被告修建的新田镇新滨小区现处于停工状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记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4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重庆优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双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新田镇新滨小区认购协议》,该认购协议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规定的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属于认购性质。由于“新田镇新滨小区”的项目用地为划拨性质,所建房屋为占地移民统建还房,原告陈立发不是占地移民,不具备统建还房的资格,双方不能对诉争房屋进行买卖;另外被告重庆优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双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诉争房屋也不享有所有权,其作为该协议的出卖人并收受协议约定的全部购房款的行为具有过错。因此,原告与被告重庆优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双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新田镇新滨小区认购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应当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新田镇新滨小区认购协议》被认定无效后,二被告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购房款200000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已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对于原告主张赔偿的损失本院酌情以原告已付购房款200000元为基数,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陈立发与被告重庆优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双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9日签订的新田镇新滨小区认购协议无效;二、被告重庆优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双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立发返还购房款20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购房款2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陈立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60元,由被告重庆优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双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纳上诉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牟登春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人民陪审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罗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