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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崔井孝与徐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井孝,徐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297号原告崔井孝,女,193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刘立志,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军,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徐琳琳(系被告徐军之女),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代表人刘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迪,女,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井孝与被告徐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井孝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井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井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崔井孝负担。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曲雅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