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苏世闻抢劫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世闻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763号罪犯苏世闻,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侗族,广西容县人,中专文化,原住容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东三法刑初字第13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世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苏世闻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以(2011)东中法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2日交付执行。2013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苏世闻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苏世闻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9.91分。该犯未交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苏世闻的身份与容县公安局灵山派出所提供的苏世闻(身份证号:)身份证明材料一致。本院认为,罪犯苏世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世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