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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长沙众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省迪奥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孙耀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众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迪奥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孙耀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长沙众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221号星典时代新寓7、8、9栋7-308房。法定代表人吴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星湘,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迪奥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潇湘路社区城西A3栋53号。法定代表人孙平安。委托代理人孙耀强。被告孙耀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众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迪奥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孙耀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众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迪奥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孙耀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众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众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长沙众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文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思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