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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秋强与朱铁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沈秋强,朱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1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沈秋强。被执行人朱铁民。申请执行人沈秋强与被执行人朱铁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嘉桐商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0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56265.95元。本院立案后,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68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泽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