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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龙里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龙里县谷龙乡泰鑫高岭土矿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里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龙里县谷龙乡泰鑫高岭土矿厂,王永能,周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98-1号申请执行人龙里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龙里县。被执行人龙里县谷龙乡泰鑫高岭土矿厂,地址:龙里县。法定代表人周景明,该厂负责责人。被执行人王永能,男,196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龙里县。被执行人周景明,男,1973年3月4日生,住广东省越秀区。申请执行人龙里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里县谷龙乡泰鑫高岭土矿厂、王永能、周景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里县谷龙乡泰鑫高岭土矿厂、王永能、周景明的银行存款167355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英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肖桂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