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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刑监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乔连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再 审 决 定 书(2015)通中刑监字第33号原审被告人乔连和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二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乔连和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了刑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18日,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通检公诉审刑抗字(2015)第3号刑事抗诉书,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5)二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对乔连和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错误;贩卖毒品数量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张树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