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郭晓霖与张玉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郭晓霖,男,生于2004年1月31日,汉族,住平武县。法定代理人郭某某,男,生于1975年4月20日,汉族,住平武县。被执行人张玉,女,生于1975年4月17日,汉族,住平武县。本院在执行郭晓霖与张玉抚养费纠纷即(2013)平民初字第76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平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涛审判员 任光伟审判员 杜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