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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8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重庆冬笋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冬笋轻质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224-1号原告重庆冬笋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陡石塔村。组织机构代码74531627-X。法定代表人林文建,职务经理。被告重庆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二圣镇街上。法定代表人晏贵华,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冬笋轻质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冬笋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冬笋轻质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冬笋轻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渝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6元,减半收取1663元,由原告重庆冬笋轻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米俊倩人民陪审员  钟 俊人民陪审员  汤世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惠如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