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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蒋某某,女,生于1971年6月2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彭某某,男,生于1965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邹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