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蒋某某,女,生于1971年6月2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彭某某,男,生于1965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邹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