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德与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同民初字第296号原告孙德,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委托代理人孙洪兴,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大肇路8号。法定代表人柳方亮,该公司经理。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宇,男,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孙德诉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德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洪兴、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海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德诉称:2011年11月15日,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包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高平地区生活污水截流改造工程转包给原告孙德施工,该工程于2014年8月4日结算完毕。原告孙德与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付的工程款217625元转让给原告孙德。原告孙德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2176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此项工程是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包给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孙德无直接关系。原告孙德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分包合同变更协议原件一份,欲证明2011年10月25日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是高平地区生活污水截流改造工程(安装),合同性质是大清包,2014年9月4日经双方确认合同金额为273625元。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质证。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欲证明的问题无异议。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2、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债权转让书一份,欲证明一是2011年11月15日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孙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平地区生活污水截流改造管线安装工程转包给原告孙德;二是2015年5月15日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涉案工程未结工程款217625元,转让给实际施工人本案原告孙德。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质证。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表质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3、工程结算书一份,欲证明涉案工程经最终结算为273625元,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支付工程价款56000元。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质证。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欲证明的问题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支付的56000元是支付到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账户上,没有直接支付给原告孙德。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经开庭审理,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举证、质证及认定的法律事实如下:2011年10月25日,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包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高平地区生活污水截流改造工程。2011年11月15日,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孙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其承包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高平地区生活污水截流改造工程转包给原告孙德。高平地区污水截流改造工程已验收合格。2014年9月4日,经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确认,此项工程款为273625元。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56000元。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高平地区污水截流改造工程转包给原告孙德个人施工,其转包行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015年5月15日,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因其未通知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故不发生债权转让。因该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故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孙德支付工程款217625元。故对原告孙德要求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17625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可尚有217625元工程款未支付给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故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217625元范围内对原告孙德承担责任。对原告孙德要求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17625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孙德工程款217625元;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282元,由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春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