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福春与李玉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李福春,男,1964年5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五常市山河镇共和街。被告李玉范,女,1964年9月25日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龙凤山镇七寸河子村。本院2015年8月14日对原告李福春与被告李玉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五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纠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二页正数第五行“2013年3月12日,化肥款钱11700元。欠款人王真国”存在笔误,补正为“2012年3月12日,化肥款钱11700元。欠款人王真国”。审判员 冷国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彦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