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志波与张锐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波,张锐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159-2号申请执行人郑志波,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张锐锋,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郑志波与被执行人张锐锋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人民币93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2117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锐锋进行了财产查询。通过对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的查询,已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锐锋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新三村下七巷7号私宅所占50%的产权份额(房产证号50××52)。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浩文审 判 员 叶建涛代理审判员 金圣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范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