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黄吉华与徐观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吉华,徐观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397号申请执行人:黄吉华。被执行人:徐观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吉华与被执行人徐观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没有发现银行存款、工商投资、机动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线索。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岳民一初字第006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恢复执行应当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