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3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孙广凯与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337-2号原告:孙广凯,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罗飞,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文号,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璧县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钟馗路,组织机构代码09616855-2。法定代表人:李毅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佩超,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晓波,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西乡徐杨村田果庄,组织机构代码57303323-X。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文,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吉俊,男,55岁,住灵璧县。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灵诉保字第0002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根据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灵璧县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钟灵大道北侧、磬山北路东侧土地证号为灵国用(2014)第010048号价值17**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解除对登记在孙广凯名下坐落在渔沟镇渔沟中学南侧、青龙山东侧土地证号为灵国用(2014)第1200**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段学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