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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丽娜、张利娟等与赵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娜,张利娟,张聚民,张聚生,赵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29号申请人张丽娜。申请人张利娟。申请人张聚民。申请人张聚生。被申请执行人赵朋。申请人张丽娜、张利娟、张聚民、张聚生与赵朋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二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二初一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冰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付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