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执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家毅、陈志申请执行刘艳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毅,陈志,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陈家毅,男,200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陈志,男,200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刘艳,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根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沿滩区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依法予以扣划至自贡市沿滩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建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原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