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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胡光会等与毛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保全)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944号原告胡光会,男,195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胡建磊,男,27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毛文龙,男,1956年8月16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民政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会、胡建磊诉被告毛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毛文龙名下的在吉林省德惠市农商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为保证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毛文龙在吉林省德惠市农商银行中心分理处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显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冯天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