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丽与关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关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14号原告:刘某,女,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孙爱东,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某,男,198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永利,安徽洁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诉被告关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阮福全审判员 闫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尹 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