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丽与关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关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14号原告:刘某,女,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孙爱东,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某,男,198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永利,安徽洁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诉被告关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阮福全审判员 闫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尹 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