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925号原告刘某。被告冯某。原告刘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实际收取11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计妍二O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