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925号原告刘某。被告冯某。原告刘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实际收取11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计妍二O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