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谷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孟州市谷旦镇张连村民委员会与台长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州市谷旦镇张连村村民委员会,台长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谷初字第00094号原告孟州市谷旦镇张连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台长法,系村委主任。被告台长力,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原告孟州市谷旦镇张连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台长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因与被告庭下协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州市谷旦镇张连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江波审 判 员 原魁星代理审判员 毛方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