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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丁帅与淄博力拓铝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帅,淄博力拓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833号原告:丁帅,男,1988年3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海鹏,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力拓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春帅,董事长。原告丁帅诉被告淄博力拓铝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帅的委托代理人王海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淄博力拓铝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帅诉称,原告系被告处职工,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8月份工资2473.38元、9月份工资2180元、10月份工资2112.91元,共计6766.29元。2014年11月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袁春帅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承认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8月份至同年10月份工资共计6766.29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淄博力拓铝业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丁帅系被告淄博力拓铝业有限公司处职工,在原告工作期间,被告存在拖欠原告工资行为。2014年11月1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袁春帅为原告出具欠领工资单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到职工丁帅2014年8月份工资2473.38元、9月份工资2180元、10月份工资2112.91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8月份至同年10月份工资共计6766.29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淄博力拓铝业有限公司欠原告丁帅2014年8月份至同年10月份工资共计6766.2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8月份至同年10月份工资共计6766.2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淄博力拓铝业有限公司欠原告丁帅2014年8月份至同年10月份工资共计6766.2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淄博力拓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凡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桑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