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忠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忠民初字第85号原告徐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魏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