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忠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忠民初字第85号原告徐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魏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