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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密执字第5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梅兰与冯培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密执字第571-3号申请执行人王梅兰,女,汉族。被执行人冯培善,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二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梅兰诉冯培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冯培善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关镇韩庄村二组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0165**,该房产土地为集体土地),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参与竞拍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14210元接受该房产以抵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冯培善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关镇韩庄村二组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0165**,该房产土地为集体土地)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梅兰抵偿本案所有债务,该房产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王梅兰起转移;二、解除对原属冯培善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关镇韩庄村二组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0165**,该房产土地为集体土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梁建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