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执字第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邵佳红与崔小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佳红,崔小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执字第0361号申请执行人邵佳红。被执行人崔小芹。申请执行人邵佳红与被执行人崔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崔小芹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邵佳红借款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4400元,合计504400元。因崔小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邵佳红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崔小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并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崔小芹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向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崔小芹名下没有车辆信息。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崔小芹名下坐落于鑫博别墅17-302(所有权证号60007481)的房产,该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属轮侯查封(查封时间为2015年8月5日,查封期限为轮侯查封生效后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且该房屋设有抵押权,已由本院执行局因另案启动委托评估拍卖程序,邵佳红亦申请参与分配,以上,本案中对该房产不宜处置。经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崔小芹未缴纳公积金。因被执行人崔小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崔小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执行标的504400元及利息,执行费7516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邵佳红通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邵佳红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崔小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邵佳红亦不能提供崔小芹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崔小芹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邵佳红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崔小芹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潘洪峰执行员 胡 毅执行员 陆凌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顾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