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秀商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艾可帅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商初字第133-2号原告(反诉被告):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87284-7。法定代表人:杨伟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进华、任鑫(实习)。被告(反诉原告):浙江艾可帅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14601-6。法定代表人:徐剑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胜,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嘉兴市南湖区东升东路1056号。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7901254516。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兴彦,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海宁市海洲街道海州西路226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005060017。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艾可帅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均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浙江艾可帅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三、解除对浙江艾可帅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元,保全费440元,由原告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62元,由被告浙江艾可帅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