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官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玉玲与廖庆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廖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官民初字第59号原告梁某甲,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壮族,住化州市红阳农场19队宿舍23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7406280929。被告廖某乙,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红阳农场19队。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7303170618。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诉被告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没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伟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彭洪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