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树泉与盘锦春明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444号原告:赵树泉,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盘锦春明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高升镇新村。法定代表人:杜立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树泉诉被告盘锦春明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准备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树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58元,减半收取246.79元,由原告赵树泉承担。审 判 长 秦继宁代理审判员 李 岩人民陪审员 王 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江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