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崔长民,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农民。法定代理人谢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黄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婚前并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兴趣大不相同,导致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后被告回到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综上所述,依据以上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黄某的法定代理人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在同村居住,相互了解后结婚。被告得病后原告让被告母亲将被告接回居住,而不是被告主动回家居住。双方感情未破裂,要求和好,继续婚姻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黄某患病。本院依法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村村民,经人介绍恋爱并登记结婚,应视为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生活期间并无根本性矛盾,故双方不应仅因琐事争吵,而认为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在被告患病的情况下,原告不应草率起诉离婚,为维护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 判 长 昝 越代理审判员 冯 杰代理审判员 翟金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