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行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商君与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君,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凌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亭行初字第00073号原告商君,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宋大中,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南路33号。法定代表人羊维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霞普,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松红,该局房产交易登记中心法制科科长。第三人凌志刚,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凌炳奎,盐城市双元凌达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商君诉被告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凌志刚要求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商君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商君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君负担(已交)。审 判 长 郑朝芳审 判 员 陆小暐人民陪审员 陈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潘慧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