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仁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曾某、巫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仁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仁化县。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被执行人曾某,男,住广东省仁化县。身份证号码:×××1198。被执行人巫某,女,住广东省仁化县。身份证号码:×××0021。申请执行人仁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曾某、巫某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仁法非诉审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6499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曾某、巫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2015年6月16日本院到金融、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8月20日,本院传被执行人曾某到庭,被执行人表示其暂无工作,无法做出具体的履行计划。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到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仁法执字第1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志裕审判员 杨汉桶审判员 叶德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吕海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