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军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022-2号原告王××,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区××里××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王××,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女,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市××街××宿舍××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李××(系被告之母),195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原告王××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原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王××于2013年7月1日向原石家庄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原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东民一初一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区××路××号××花××号房产;并同时查封被告王××名下位于石家庄市××区××街××号院××栋××单元××号及位于××市××镇××大道××号上××小区××号房产各一套,后因行政区划调整,该案移送至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上述房产查封期限均已到期,2015年9月3日原告王××申请对上述房产继续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许××名下位于××市××路××花园××号房产(石房权证×字第××号);二、查封被告王××名下位于××市××街××号院××栋××单元××号房产(石房权证×字第23500××××号);二、查封被告王××名下位于××市××镇××大道××号××小区××号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素青人民陪审员 徐艾芹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梁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