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学祥与杨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秀华,徐学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秀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学祥。上诉人杨秀华因与被上诉人徐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1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秀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秀华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秀华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秀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宜东代理审判员 刘亚洲代理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马腾跃 来自: